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    关于规范使用疫情防控场所码的通告

    信息发布者:廉家村
    2022-08-21 15:20:25   转载




    为精准高效做好我市常态化疫情防控和处置工作,充分发挥“场所码”在疫情溯源、预警监测等方面的重要作用,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《中华人民共和国网络安全法》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,现就规范使用“场所码”有关事项通告如下:

    全市各类办公场所、医疗卫生机构、药店、民政服务机构、校园等社会服务管理场所,农贸市场、商场、超市、餐饮等商贸场所,旅游景点、文化娱乐、体育、健身、宾馆酒店等服务业场所,车站、公园、公交、营运车辆等公共场所,村组、社区、小区等其他居民活动场所均应当在醒目位置张贴悬挂“场所码”,严格落实“场所码”扫码登记使用要求,做到凡进必扫、逢进必检,不漏一人。

    行业主管部门要严格落实行业管理责任,按照“应申尽申”原则,督促各类场所经营管理者申领“场所码”,实现“场所码”全覆盖。各场所要规范“场所码”使用,在出入口显著位置张贴“场所码”,并安排专人负责“场所码”扫码登记查验工作,经告知仍拒不扫码登记的不能入内,扫码结果异常的,全力配合落实相关疫情防控措施。未依法落实“场所码”管理和使用责任的,依规依纪依法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。

    出入各类公共场所的人员,应当积极配合疫情防控要求,主动扫描“场所码”并出示扫码结果,形成“扫码通行”的良好习惯。主管部门依法保护获取的公民信息安全,依照法律、行政法规规定的权限程序进行处置,泄露公民信息的,依法追究相关人员责任。

    违反本通告实施妨害疫情防控秩序行为,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,由公安机关根据《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》予以处罚;构成其他违法行为的,依法予以处罚;涉嫌犯罪的,依法追究刑事责任。





    平度市委统筹疫情防控和经济运行工作

    领导小组(指挥部)办公室  

    2022年8月19日
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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